保税区简介
地理位置
区港合一
交通运输
基础设施
国际贸易
出口加工
保税仓库
优惠政策
申办企业程序

(一) 简介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是1992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唯一的内河型保税区。它的建立在于利用海关保税的独特条件,借鉴国外实行自由贸易区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的经验,最大限度的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发展外向型经济,促进中国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张家港保税区具有通江达海的区位优势、优越的港口条件、发达的交通网络、广阔的内陆经济腹地、灵活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的功能优势。它作为“区港合一”、辐射和推动江苏乃至整个长江流域经济国际化的新型试验场,为国内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国外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架起了一座“金桥”。
        张家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国际惯例,提供精简高效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努力为国内外工商企业营造最有利的软硬件投资环境,使张家港保税区发展成为中国对外经济的重要连结点。
      张家港保税区经过九年的运作,已进入全方位快速发展阶段,区内各项基础设施日趋完善,一个以出口加工、对外贸易、保税仓储为主要功能的自由贸易区已具雏形,逐步形成的出口加工基地和口岸货物集散中心,正显示出强劲的发展态势。
      张家港保税区本着“立足区内、辐射区外、服务全国、走向世界”宗旨,以友好、真诚、合作的精神,竭诚欢迎海内外客商前来咨询、考察、投资、发展。

(二)地理位置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张家港保税区位于全国文明城市张家港市港区,处在长江三角洲经济最发达的区域——苏州、无锡、常州、南京等大中城市群体之中。通过长江直接沟通祖国内陆腹地沿江省份,为保税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雄厚的内陆经济背景;呼应国际化大都市上海和浦东新区的开发,又使其处在长江三角洲对外开放区域的“金山角”之中,对长江流域的经济国际化起到了一定的辐射和推动作用,因而张家港保税区的区位优势可谓得天独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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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港合一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张家港保税区充分利用与国际性商港-张家港港唇齿相依的优势,并在保税区沿江岸线建设了化工码头、散杂件码头和待建集装箱码头,还有保税区企业的自备码头。这不仅便于进出口货物运输,也便于海关监督,为保税区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提供有利条件。因此,张家港保税区区港合一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全国保税区中是最合理、最理想的,也是最有可能建设成为国际模式的自由贸易区(港)。

(四)交通运输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张家港保税区的水、陆、空立体交通优势十分明显。它濒临中国运输能力最大的黄金水道-长江,从这里溯江而上,可达武汉,重庆,直接辐射中国广阔的内陆腹地;顺流而下,100多公里便到达上海;通过与其唇齿相依的国际性商港——张家港港开辟的18条国际海运航线和上海港组合的航线,保税区的货物可运抵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保税区距无锡的硕放、常州的奔牛机场不到一小时车程,距上海的国际航空港和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也只需两小时。
    保税区与横贯苏南的沪宁高速公路直接相连;行车10分钟即可到达沟通南北的江阴长江大桥入口,跨入自黑龙江到海南的纵贯中国南北的高速通道。极端便利的水、陆、空交通,把保税区与中国辽阔的内陆腹地和世界联系得更近,为保税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优良的外部大环境。
    保税区紧邻国际商港——张家港港,港口深水贴岸,平均水深13米,引桥短、投资少、见效快,不动不淤,现有27个万吨级泊位,25个江心浮筒,可同时停靠31艘万吨级货轮,同世界上140多个港口有货运往来,年吞吐能力达2500万吨。在规划范围内,保税区可建4个万吨级码头,已建成使用吞吐能力60万吨级的化工码头一座。

(五)基础设施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保税区累计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8亿元,区内基本实现“六通一平”。区内十字形中心道路及四周道路已形成主干道框架,主干道与港口码头、204国道、沿江高速公路、江阴长江大桥、沪宁高速公路紧紧相连。
『 供 电 』主要来自华东电网、已建成3.5万伏变配电站二座、正在规划建设11万伏变配电站。
『 供 水 』日供2万吨水厂工程已投入使用。
『 消 防 』区内设有保税区消防中队,设施、装备先进。
『 供 热 』每小时供90吨蒸汽热电厂投运,已输电供汽。
『排水排污』保税区采用雨、污分流排水,区内地下已铺设排放管网。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之中。
『邮电通讯』区内600门、全市10万门程控电话已开通,可直拨世界各地。保税区邮电大厦竣工,全球通(移动电话营业所)大楼投入运营。

(六)国际贸易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均可开展包括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和过境贸易的国际贸易业务。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保税区有关免税、减税和保税的优惠政策,利用国际市场间的地区差、时间差、价格差、汇率差,实现商品多流向、宽领域、快节奏的销售,选择最佳消费国,抓住最佳销售时机,运用最佳营销手段,做到进出并举,吞吐自如,实现销、储、运的最佳结合,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其优势是货品、价格、质量、信息、服务直接见面,销售时机准确,销运距离短、销售成本低、资金周转快、经济效益高。

(七)出口加工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保税区的出口加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保税区的优惠政策,使各类加工料件在保税区情况下得到增值,使低级产品成为高级产品,使低附加值产品成为高附加值产品。其特点是能在免交关税保证金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到长江三角洲雄厚的加工能力和科技基础,充分利用到“长江经济区”内劳力充裕、劳务便宜、劳动者素质高等优势,实现加工和贸易、区内和区外、国内和国外、国际先进科技和国内劳务国际化的最佳结合和优势互补。

(八)保税仓库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在保税区发展仓储业,目的是使保税区仓储成为国际商品流通的“蓄水池”。其优越条件是货物储存实行保税,储运结合,手续简单,仓储费用低廉,货品与消费者直接见面。
对于卖主来讲,可以一次储存多次分拨;对于买主来讲,可以一次定购多次提货。把原来由生产国或输出地储存的货品搬到保税区储存,更加有利于看样、订货、成交和分拨调运,缩短了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的距离,大大加快了流动资金周转,大大提高了成功率。

(九)优惠政策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根据国务院《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张家港保税区实际,特提出若干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
一.海关关税优惠政策
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 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性进口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质,予以保税。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2.保税货物在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可在区内企业之间流转。
3.加工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出口许可证,免征出口关税和出口增值税。
4.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设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其加工生产品全部出口的,免征加工环节增值税。
5.用含有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对其制成品按照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
6.三资企业购买自用国产交通工具享受关税优惠。

二.税收方面的优惠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在减半期内企业所得税按7.5%税率征收。免征地方所得税。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税率征收。对符合国家有关鼓励政策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征税,免征和减征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经报批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生产性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2.外资企业兴建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享受“五免五减半”优惠。
3.企业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房产,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五年免征房产税。企业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可由企业申请,经有权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实施。
4.区内企业从事保税货物加工生产和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保税区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企业购进货物出境或加工后再出境,符合出口退税条件的,由区内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5.外资企业在区内建办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级投资项目的,其在国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和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增值税可以办理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可抵免企业所得税。
6.对区内由固定场所、固定人员并已正常经营的企业,保税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建设补助费。

三.业务运作方面的优惠
1.保税区享受比国家出口加工区更加优惠的政策。境外投资者在保税区设立生产性企业,其产品销售不规定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区内企业经营范围不受限制。可从事进出口贸易、转口贸易、加工贸易、保税仓储以及为开展上述功能服务的商品展示、展销等相关业务。
2.国家对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项目,保税区不受限制。
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通关实行进出境备案制。
4.区内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经海关批准,其主要工序已在区内进行的,可以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
5.经海关批准,区内保税货物在保税区海关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从其它口岸进出境。
6.允许企业买断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公司的产品出口,或者向非保税区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销售进口物品。
7.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保税仓储的货物不受仓储时间和货物品种的限制。允许企业在保税库(场)内对保税货物进行改换包装、分级、刷贴标签、分装等简单加工。

四.金融、外汇及其它方面的优惠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机构批准,允许境内外的金融、保险机构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2.区内企业的经营项目外汇收入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开立外汇结算帐户和外汇专用帐户。外汇收入实行意愿结汇,可以保留现汇,周转使用。区内企业无须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只需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3.允许区内可按国家规定各国货币流通。贸易项下进出口保税区的免税、保税货物以外币计价结算。其它物品进出保税区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4.境外投资者依法获得的投资利润和其它合法收入以及境外员工的合法收入,可依法汇往境外,并免征汇出额所得税。
5.企业在区内建设的项目可免缴城市基础实施费、城市配套费。
6.企业中方人员经有权政审部门批准,可在保税区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十)申办企业程序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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