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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上海台商工业园区(嘉定)简介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image/icon_gototop.gif)
工业园区到市中心23公里,离虹桥国际机场23公里,距吴淞国际集装箱码头19公里,距离南翔编组站6公里。沪宁高速公路、204国道、312国道、外环线、郊区环线、京沪铁路、沪杭铁路环绕周围。
嘉定区已经成为台商投资创业理想的选择地。至2001年底,全区已有台资企业590家,台资企业总投资10亿美元,合同吸收台资8.5亿美元。
台湾著名的华新丽华公司、震旦行、上众电脑、威盛电子、灿坤集团、味全公司、华王集团等大型企业都已在嘉定建立了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形成了颇具规模和特色的产业群体。
上海台商工业园(嘉定)内市政基础设施完备、已经实现路、水、电、气、排污、通讯、邮政和土地?quot;七通一平",水资源和能源供应充足。在台商工业园及周边地块,已有150家台资企业相继落户,引进台资合同金额35214万美元,到位资金22171万美元。
园区内已建成35万平方米标准厂房供投资者租赁或购买,投资者还可以通过批租和租赁两种方式获得土地的使用权。
嘉定区具有一流的投资服务环境,为投资者良好的投资服务。
嘉定区投资服务和办证办照中心是国内规模最大、设施最完美、服务范围最齐全的为外商投资服务的机构之一。
上海台商工业园区内设有专门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工商、税务、海关、金融、人力资源等全程代理式服务。
园区内生活休闲条件优越,有二星级以上宾馆3座,生活区中心的世纪广场是上海市郊第一流的文化娱乐休闲场所,市郊首创的台商会馆是台商沟通、联谊的温馨家园。
文化教育达到上海市领先水平,园区内的上海大学嘉定校区、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马陆校区、上海市重点寄宿制高级中学-育才中学以及多所中学、小学、幼儿园为台商子女入学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中国加入WTO,上海台商工业园(嘉定)已经展露出了勃勃生机,发展潜力不可估量,越来越为台商所青睐。不久的将来,这里将成为万商云集,百业纷呈的台商乐园。
(二)规划图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image/icon_gototop.gif)
(三)投资要素成本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image/icon_gototop.gif)
一、土地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第四年起减半缴纳;属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经申请批准后也可酌情减免土地使用费。
二、外汇平衡方面
1. 在国内取消一切形式的外币计价,减少其外汇支出。
2. 技术先进型及产顶进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用汇,可凭进口合同和发票优先在
外汇交易中心购买外汇。
3.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利润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核后可全额汇出,其人民币利
润及其收益也可在外汇交易中心或其开户行调剂成外汇汇出。
4. 中外合资企业为求得外汇收支平衡,经申请批准,可以利用外方合营者的
销售关系,推销国内产品出口,实行综合补偿。
三、其他方面
1.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除按照国家规定支付或者提取中方职工劳
动保险、福利费用和住房补助基金外,免缴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属鼓励外商投资的项目亦可适当减免。
2.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需求的水、电、气列入区计划,优先保证供应。
(四)优惠政策 ![go to page top [ 回首页 ]](../image/icon_gototop.gif)
一、 企业所得税:
1、 设在嘉定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
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
3、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可以减按15%征
收。
(1) 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
(2) 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报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4、 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
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已经按15%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的所得税期
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税收企业所得税。
6、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7、 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8、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9、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
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二、地方所得税:
1、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减免地方所得税。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在免税期满后,再先后免征和减半税收地方所得税各三年。
2、对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
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仍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三、 增值税:
1、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务以及进口货物,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2、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a. 粮食、食用植物油;
b.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c. 图书、报纸杂志;
d.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模。
3、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外商投资企业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上规定以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七。
5、 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交增值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
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销项税额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生产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适用税率为零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
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
四、 消费税:
涉及以下十一类产品,还需交消费税:1)烟;2)酒及酒精;3)化妆品;
4)护肤护发品;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鞭炮、焰火;7)汽油;8)柴油;9)汽车轮胎;10)摩托车;11)小汽车。
上述产品直接出口的,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营业税:
1、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
服务业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2、营业税税率为3%或5%,其中娱乐业的税率为10%或15%。
六、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联系方式
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路8号
邮政编码:201800
电话: 86-21-59529726
传真: 86-21-5952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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